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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回應蘋果日報105年10月7日第A22版「一例一休≠周休二日」之讀者投書。

  • 更新日期:2021-11-03

有關蘋果日報105107日第A22版「一例一休≠周休二日」之讀者投書,勞動部澄清如下:

  • 為落實勞工周休二日,行政院擬具之《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勞工每7日至少應有2日之休息,以及國定假日全國一致,並保留勞動節放假,希望從制度上建構週休二日之明確法源。

 

  • 有關外界擔心周休二日的法制中,仍保留難免有一日休息日出勤之可能,雇主可能會要求勞工所有休息日都出勤,無法落實周休二日乙節,本次的修正草案也有考量,配套的是,同步採取提高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並將休息日出勤時數納入延長工時總數計算等作法,當可使雇主於要求勞工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

 

  • 關於報稱「現行制度下的公務員享有2天例假,但是4成勞工在修法後只有1天例假、1天休息日」等內容,明顯有所誤解。《公務員服務法》雖規定每周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惟其但書規定,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再者,公務員之例假並沒有不得工作之法制規定;即使出勤,也沒有給予加班費還能同時有補假之規範。然而,《勞動基準法》所稱之例假,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嚴格禁止勞工出勤;如果確實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雇主才能停止勞工例假(類似緊急召回),此時,方要求雇主,除工資加倍發給外,應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換言之,公務員之2日例假均可能被要求出勤;《勞動基準法》與《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例假」名詞雖相同,但定義完全不同。

 

  • 我國國定假日向來由內政部為全國一致之規範,國定假日為國之儀典,本當依循紀念日及節日之主管機關內政部所定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之規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所定國定假日,原亦係依內政部所訂頒全國通行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而來,在正常工時能夠全國一致為每週40小時基準,且能落實法制上的「周休二日」後,勞工權益可獲得合理保障,國定假日應回歸內政部有關規範。

 

  • 勞動部必須再次強調,本次修正草案採行之方案,係現階段最務實之作法。透過「工資成本以價制量」及「工時安排總量管制」,一定可以落實周休二日之目標,並能有效避免勞工過度勞動。此外,本部已設置「1955」檢舉專線,未來亦將加強勞動檢查,保障勞工權益。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6-10-0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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