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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承載旅客之運輸業,仍須遵守「7休1」規定。

  • 更新日期:2021-11-03

媒體報導,213日晚間,遊覽車在國道翻覆造成重大傷亡事件,故而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安排的令釋(71」解釋令)不宜讓交通運輸業排除適用,以避免過勞駕駛等情事。對此,勞動部重申,承載旅客之運輸業僅遇年節等特殊情況,基於公眾生活便利得限於2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本次事件中的遊覽車業,非遇有假日運輸的必要性,也不是基於公眾生活便利需求,本無排除「71」適用的情形。

 

勞動部指出,第36條令釋所允許的3類特殊情形:(1)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2)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3)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以上3例外,僅限於短期性或特殊性狀況,且應依所定程序與勞工協商,始得調整例假。

 

勞動部強調,承載旅客之運輸業,仍應符合上開令釋之要件,且雇主除應於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外,其例假之調整,仍限於2週期內,間隔仍不得超過12日。又此一例假調整實施期間,勞工如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覺得不能負荷時,可隨時終止例假之調整,並回復原定之例假。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事業單位如未有該令釋所允例外之要件,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仍應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論處。

 

勞動部重申,為使勞雇雙方及地方勞工行政機關於調整例假時有所遵循,已訂定「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應行注意事項」,並於本部網頁(www.mol.gov.tw)建置網路登錄系統,落實行政監督。此外,亦將加強勞動檢查,以確保勞工權益。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7-02-1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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