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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為因應國際藝術交流,申請聘僱外籍表演團體已有彈性機制。

  • 更新日期:2021-11-03

勞動部表示,為促進國際藝術交流,及因應雇主聘僱表演團體之需求,已於《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下,與文化部研商訂定彈性處理機制,對於以表演團體形式來台表演之隨團支援外國人員,考量其為達成演出不可或缺及密切相關之重要因素,雇主得一併依藝術及演藝工作類別之相關規定提出申請;又目前針對外國人從事傳授藝術領域之講座工作,正研議擴大納入藝術工作範圍。勞動部將持續依社會發展檢視相關法規及因應機制,以回應雇主需求。

 

勞動部說明,為避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在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藝術演藝工作等工作類型,並依不同工作類型於相關法規明訂雇主資格、外國人資格及應備文件。前因外界反映需求,對於聘僱外籍表演團體來臺從事藝術演藝工作者,期隨團支援人員亦得併同公開表演者隨案申請藝術及演藝工作,以簡化程序,勞動部於104年與文化部、相關藝文團體積極研商,於取得共識後已建立相關彈性機制。對於以表演團體形式來臺表演者,考量部分隨團支援外國人員(例如導演、舞台設計等)屬為達成演出不可或缺、密切相關之必要人員,雇主得填列聲明書後,一併依藝術及演藝工作相關規定申請工作許可。雇主如係個別申請聘僱外國導演、編劇來臺指導或協助本國演藝團體之情形,則仍應依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相關規定申請許可。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雇主欲聘僱之表演團體及其隨團支援人員時,於聲明書應載明邀請團體名稱、工作期間等資訊,並聲明部分隨團支援人員人數及其確屬達成演出不可或缺之必要人員。依勞動部統計,每年度許可外國人從事藝術及演藝工作約15,000人次,其中有10%之申請案件(約500件)係採取前開聲明方式聘僱表演團體及其隨團支援人員。相關聲明書表格式已公告於「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http://ezworktaiwan.wda.gov.tw)之申請表件,雇主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勞動部電話客服中心02-89956000洽詢。

 

此外,考量國際藝術演藝交流日趨頻繁及文化藝術產業之發展,勞動部日前即已研議將外國人從事傳授藝術領域之講座工作,擴大納入藝術工作範圍,並請文化部提供相關意見,將俟文化部提供意見後,研議擴大藝術及演藝工作範疇,亦將檢討現行法規,研議將部分原列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之文化藝術相關工作內容檢討適用藝術演藝工作規定,以促進國際藝術交流、彈性因應雇主用人需求。

 

 

  • 業務單位:勞動力發展署
  • 連絡電話:02-8995-6000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7-04-09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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