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稿】對於勞工團體所提保障駕駛勞動權益之訴求, 地方主管機關定當依法查處。
- 更新日期:2021-11-03
關於勞工團體質疑桃園某客運採行「輪子在走才算工時」之作法事涉違法,勞動部再次澄清,林美珠部長未曾表示遊覽車駕駛手握方向盤才算工時。凡受雇主指揮監督或受命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均屬工作時間。至於桃園某客運員工陳情事業單位違反工時及延時工資規定部分,勞動部將請桃園市政府依法查處,以維駕駛權益。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此外,《勞動基準法》第35條同時要求雇主必須在工作時間內,每4小時應給予勞工30分鐘之休息時間。所稱「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因此,駕駛受雇主之命令,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俗稱待命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但是,一日之工作時間中,也同時必須遵守休息時間之規定。
勞動部表示,業者對於駕駛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之安排及樣態不同,惟其與駕駛約定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基準。駕駛在外工作,常受行駛路線長短及交通離尖峰狀況等影響,時有一旦上路即無法即時中斷之特性(例如高速公路塞車致無法於預定之時間離勤休息),此時,即允許雇主得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至於一日行程中未行車之間歇時段,是否屬工作時間,仍應視個案情形,先釐清該時段內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以及是否得自由利用而定。
勞動部重申,駕駛員之身心健康與公眾生命安全息息相關,業者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妥適安排駕駛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方能對勞工之健康及大眾運輸安全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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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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