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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有關報載「過勞預防違規之勞檢裁罰案件少」,職安署特予說明。

  • 更新日期:2021-11-03

關於部分報章媒體報導,勞動部過勞預防之違規裁罰案件少,勞動部職安署特予說明。《職業安全衛生法》係參考先進國家作法,將「過勞預防」入法,明訂檢查違反者,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經複查確認,可裁罰新臺幣3至15萬元,期使國內企業重視與推動相關預防措施。該法於1037月施行,考量新增相關預防措施之規定,涉及工作適性調整、健康檢查與管理,事業單位雇主與勞工均需相關規劃與準備,爰於同年9月間完成「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公告,提供業界推動過勞預防之參考與運用。

 

為強化對勞工之保護,勞動部職安署已將過勞預防納為檢查事項,近3年經檢查,已依法函知3,385家事業單位限期改善。由於該制度之調適及落實,仍須時間因應,爰本署亦同時強化對企業之相關宣導輔導共1964場次。至外界質疑複查比率低、裁罰較少部分,職安署表示,後續將就通知限期改善者積極實施複查,加強督促事業單位落實過勞預防相關措施。

 

 

  • 業務單位:
  • 連絡電話:02-8995-66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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