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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如果雇主強制勞工補休,而不給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

  • 更新日期:2021-11-03

有關網路提到,「雇主強制勞工補休時,該怎麼罰?依那一條來罰?」勞動部說明如下:

 

一、勞工如果有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本來就應該給加班費。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的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所以,如果雇主強制勞工補休,而不給加班費,當然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並沒有疑問。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8-01-1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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