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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稿】《聯合報》今(24)日報導派遣勞工人數及保障規範等相關內容, 部分與事實不符,勞動部鄭重澄清。

  • 更新日期:2021-11-03

針對《聯合報》今(24)日報導派遣勞工人數及保障規範等相關內容,部分與事實不符,勞動部鄭重澄清並說明如下:

 

有關「派遣工80.5萬人創新高」部分,行政院主計總處最近一次(1065月)調查公布非典型勞動者人數805千人,係包含部分時間、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等不同類型工作者。而其中屬於臨時性及人力派遣工作者合計為629千人,較前三年(103598千人、104612千人、105621千人),每年分別增加14千人、9千人到最近106年度增加8千人,增幅係呈減緩的趨勢。

 

勞動部表示,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係勞動部重要政策。對於外界指陳派遣勞工為登錄型、定期契約等,勞動部強調,派遣勞工受僱於派遣事業單位(人力供應業),早於874月起即開始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動部「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明定,派遣事業單位不得任意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如經查獲屬實,即依法處罰2萬元至30萬元罰鍰;另派遣勞工遭受工作場所未依法辦理安全衛生事項、或性騷擾、性別歧視、性別平等措施等權益受損情事,不僅派遣事業單位有《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雇主責任,要派單位則視同為派遣勞工的雇主,亦要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勞動部強調,現行「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明文規定,在「與新派遣事業單位訂定要派契約時,各機關不得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指派原派遣勞工。各機關亦不得自行招募人員後,轉介派遣事業單位受僱為派遣勞工」。另「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亦規定,「要派單位不得為規避勞動法令上雇主義務,強迫正職勞工離職,改用派遣勞工」。如有勞工申訴企業先面試勞工再轉掛派遣事業單位,將可以依上開規定認定,要派單位是否為派遣勞工的雇主,並應負相關雇主責任。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自105年蔡總統上任以來,公部門派遣人數已由10598395人,下降至今(107)37607人,持續下降近800人;對於派遣勞工薪資安全保障部分,現階段亦由公部門率先執行,勞動部透過協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訂「勞動派遣採購契約範本」及訂定「勞動派遣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明訂廠商積欠派遣勞工薪資得由機關自廠商價金代付之條款,並將派遣勞工權益保障計畫等列為廠商評選項目。除落實保護公部門派遣勞工之勞動權益外,勞動部亦呼籲民間企業可仿效執行,展現企業社會責任。

 

此外,勞動部除定期執行勞動派遣專案勞動檢查(每年約檢查100家派遣業者)外,為強化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已於今年3月修正「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等行政指導,禁止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及「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限制派遣勞工轉任正職之機會;且明定休息日出勤,應確實徵得勞工同意;並責成要派單位應善盡設置安全衛生設施等責任。

 

勞動部刻正研擬「完善派遣勞工權益保障方案」,將與派遣勞工權益有關事項,透過行政作為、行政指導及立()法等不同手段,規劃短、中、長期策略及目標,達到要求派遣業者及要派單位遵守勞動法令,加強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之目標。

 

《參考資料》

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 (107 03 09 日修正)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lsid=FL051480

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107 03 09 日修正)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lsid=FL066848

政府機關(構)勞動派遣期間勞動契約書範本 (106 06 29 日修正)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lsid=FL083713

 

 

 

  • 業務單位:勞動關係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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