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為推動勞資爭議仲裁業務,辦理學術研討、 研習、宣導或仲裁人培訓活動,以補助其辦理活動部分經費方式,提升勞資雙方運用仲裁機制之意願,特訂定本要點。
一、補(捐)助對象:依法登記成立之團體或機構,章程內容並訂 有以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提高勞動力及其 他研究勞動法制為目的者。
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於辦理活動日期前三十日向本部申請。
(二)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檢具活動計劃、研討會議程、預算書表及過去 二年內曾受本部補助辦理活動之相關資料向本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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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104-09-14
- 點閱次數:17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