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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運用民間團體資源強化協處勞資爭議補助辦理活動實施要點

  • 更新日期:2024-01-04

勞動部為鼓勵民間中介暨學術團體配合政府施政措 施,辦理學術研討活動,以補助其辦理活動部分經費方式,達成運用民間團體資源,強化協處勞資爭議功能等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補助對象;為依法登記成立之團體,章程內容並訂有以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提高勞動力及其他研究勞動法制為目的者。

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於辦理活動日期前三十日向本部申請。

(二)申請補助之團體,應檢具活動計畫、研討會議程、預算書表 及申請前二年內曾受本部補助辦理活動之相關資料向本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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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前,請注意遵守下列事項,以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14條規定而受處罰:

  1.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二)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三)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2. 前項(二)、(三)之補助案件,申請人應「主動」填列「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附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如有違反,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按,業將「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專區/資料區,請下載填妥後,併附於申請文件提出,以免違法受罰)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15-09-1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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