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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資遣勞工時,應如何辦理資遣通報?未依規定通報時,會有罰則嗎?

  • 更新日期:2021-10-20
問題 雇主資遣勞工時,應如何辦理資遣通報?未依規定通報時,會有罰則嗎?
答案
  1. 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就服法)33條規定,雇主資遣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勞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勞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其中「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所規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者。如雇主未依規定通報者,依就服法第68條及第75條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 辦理資遣通報方式,可採「線上通報」或「書面通報」擇一辦理:

(1)線上通報:可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資遣通報系統」網站傳送辦理。如被資遣員工之實際勞務提供地為臺北市、新北市及臺中市,請分別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即時通、新北勞動雲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官網(企業服務>資遣員工通報)網站辦理,相關網址如下:

甲、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資遣通報系統:https://layoff.ejob.gov.tw/

乙、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動即時通:https://ap.bola.taipei/bola_front/

丙、新北勞動雲:https://ilabor.ntpc.gov.tw/cloud/LayOffNotice

丁、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官網(企業服務>資遣員工通報)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1229008/1229025/1238619/1238620/1352678/post

(2)書面通報:可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網站下載「資遣員工通報名冊」,填妥各項資料後加蓋公司大小章,並以掛號信件郵寄至被資遣員工實際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14-11-1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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