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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罹災間雇主欲調動輕便工作,勞工可以拒絕嗎?

  • 更新日期:2023-01-18
問題 勞工罹災間雇主欲調動輕便工作,勞工可以拒絕嗎?
答案

職業災害勞工受領工資補償要件為,(1) 在醫療期間;(2) 不能工作。高等法院認為,「醫療」包括醫治及療養,勞工受傷經住院診治後,接續的門診、復健、療養等均屬醫療期間;至於,不能工作係指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而言。換句話說,勞工受傷經治療後,縱使仍具有部分工作能力,但若未經勞雇雙方協商,雇主仍不得片面指派勞工從事不屬於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另查,勞工於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3條定有明文,亦即雇主應保障罹災勞工之回復工作權利。所以,雇主欲調整勞工之工作內容時,勞工若有不勝任之情事者,應檢附醫院診斷書向雇主表示異議,切勿消極漠視雇主對職務調整之通知,而產生「勞工顯有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 另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1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該勞工對雇主安置之工作未達成協議者,可依同法第8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請求資遣費。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而終止契約者,雇主應加發給20%之退休金 。 參考法源: (1) 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勞上字第7號判決。 (2) 勞動基準法第13條、第55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5條、第86條、第67條。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14-10-3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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