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七條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係基於不使童工過度工作之特別保護規定,與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實施一週變形工時之規定立法意旨不同,故實施一週變形工時制度之事業單位所僱童工每日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八小時,否則即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