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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之規定為何?

  • 更新日期:2021-11-25
問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之規定為何?
答案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 「設置托兒設施」包括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設施,其設置標準,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
  • 「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包括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機構辦理托兒服務,或提供符合員工需求之其他托兒措施,如發放托兒津貼等,目的在協助員工解決托兒問題。
  • 雇主提供之托兒設施或措施,如符合「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之規定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有關申請辦法及相關表格可上本部網站查詢,本部網站網址:www.mol.gov.tw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2014-12-1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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