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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否因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而終止勞動契約?

  • 更新日期:2023-08-31
問題 雇主可否因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而終止勞動契約?
答案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一條規定:

  •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 雇主亦不得以受僱者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為解僱之理由。
  •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2-1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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