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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臨時人員之年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可否併計疑義

  • 更新日期:2021-10-20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臨時人員之年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可否併計疑義
資料提供單位: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業務類別: 2.法規及解釋
專案類別: 2.3解釋令/工作年資 資料提供者: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主  題: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臨時人員之年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可否併計疑義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卅一日台八八勞動一字第00三七二九六號函

奉行政院核示:有關各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不合法令規定進用及按日計酬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之年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得否採計為休假及退休年資等問題,請本部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核釋逕復。


※八十八年六月三日台八八勞動一字第0二二五八五號函
 

  1. 查凡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屬勞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款已有明定;且一切勞雇關係,除確有窒礙難行者外,另依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應合併計算。
  2. 關於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不合法令規定進用及按日計酬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不論其是否依法進用,其與公務機構間具有僱用關係者,自有該法之適用,勞動契約如未有中斷之情形者,於適用該法後其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仍按本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0五七四九九號函釋辦理。
※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0五七四九九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應合併計算。故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臨時人員之年資,如未有中斷之情形,於適用該法後其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5-04-2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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