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提供單位: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業務類別: 2.法規及解釋 專案類別: 2.3解釋令/職業災害補償 資料提供者: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意見信箱: 主 題: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原領工資數額償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五○六○二號函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有關免稅疑義,因係屬財政部業務職掌,請逕向該部洽詢。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發布日期:104-06-28 點閱次數: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