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給付
- 更新日期:2021-10-20
1.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
2.請領標準:
※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但被保險人之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則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該項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遺屬年金:
(1) 請領年金之遺屬應符合下表所列條件:
受領順序 | 對象 | 資格 |
---|---|---|
1 | 配偶 及 子女 |
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扶養下列規定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一、 未成年。 二、 無謀生能力。 三、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2 | 父母 |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
3 | 祖父母 |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
4 | 孫子女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須受被保險人扶養): 一、 未成年。 二、 無謀生能力。 三、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5 | 兄弟 姊妹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須受被保險人扶養): 一、 未成年。 二、 無謀生能力。 三、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2) 遺屬年金計算方式: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最低保障金額為3,000元)
(3) 另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4) 同順序之遺屬,每多一人加發25%,至多加發50%。
(5) 98.1.1前有勞保年資者,其遺屬除遺屬年金給付外,亦可選擇遺屬津貼 (請領本項津貼之遺屬不受遺屬年金所列之遺屬資格條件限制)。
※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40個月。
⇒相關請領手續資訊請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災勞工死亡給付
- 發布單位:勞動保險司
- 發布日期:2015-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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