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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草案。各界如有意見,請於108年1月14日前提供勞動部。

  • 更新日期:2021-10-20

勞動部預告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草案,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各界如有意見,請於108年1月14日前提供勞動部。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前於107年2月27日指定部分行業於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或「狀況特殊」等例外型態之情形時,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規定調整例假,並自107年3月1日生效;另於107年8月6日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嗣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交通部)評估,認為「汽車客運業」因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公眾生活便利所需,有配合交通部執行疏運計畫之必要,運作上確有因「時間特殊」而調整例假之需求,並就該業得適用例假調整規定之原則,為更細緻之規範,亦即:例假調整期間,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9日;單日之工作時間上限除不得逾勞動基準法原規定之12小時上限,增加不得有連續4日(含)以上單日工作時間逾11小時之限制。

經勞動部審酌交通部所提配套措施,並考量「汽車客運業」勞工之健康福祉及公眾需求,且該業於符合「時間特殊」之例外情形下,確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規定之必要,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例外調整例假,惟實施期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勞工連續工作不得逾9日;(2)勞工單日工作時間逾11小時之日數,不得連續逾3日。擬具修正草案如附件。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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