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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草案。各界如有意見,請於109年1月8日前提供勞動部。

  • 更新日期:2021-10-20

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草案,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各界如有意見,請於109年1月8日前提供勞動部。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前於107年2月27日公告「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107年3月1日生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交通部)評估同意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乘務人員(機車助理、司機員、機車長、整備員、技術助理、助理工務員、工務員、技術員、技術工、幫工程司、副工程司、列車長、車長及擔任列車行包押運工作之站務或營運人員)因工作特性於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調整之班次期間,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需求並取得共識後,商請勞動部公告。

勞動部邀集勞、資、政、學代表審慎研議,認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肩負大眾運輸服務重任,其乘務人員須經專業訓練後始得執勤,業務具高度專業性,且乘務輪班工作之停留或交班地點經常於出入庫基地,交班時間除鐵路班次外,無便利交通工具,於勞雇雙方協商欲調整之班次期間,難以抽調其他職務人員支援,為兼顧公眾便利及勞工需求,確有適用變更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之必要,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增列上開人員於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併將適用期間即將屆滿(自107年3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之範圍刪除,擬具修正草案如附件。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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