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及解釋:
一、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 ||||||
二、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 ||||||
三、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 ||||||
四、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
(1) |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
(2)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
(3) |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
五、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
(1) |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
(2) |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
(3) | 工作超過8小時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2又2/3以上。 |
(4) |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即必須計入一個月46小時內)。 |
(5)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出勤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
六、 | 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出勤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1日工資。 |
七、 | 例假出勤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
八、 | 舉例而言:勞工月薪30,000元,於平日加班3小時,休息日加班6小時,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其加班費算法如下: ((30,000/240x4/3x2)+(30,000/240x5/3x1)+(30,000/240x4/3x2)+(30,000/240x5/3x4)+(30,000/240x8x1))=2,708.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