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2項及第3項,可以分為「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兩大類型。
如發生勞資爭議時,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勞方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提出調解或仲裁申請。
勞資爭議調解屬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ADR),申請調解需填寫「調解申請書」,並可自由選擇由「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召開調解會議。
勞資爭議仲裁亦屬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ADR),由「勞資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不經調解,或經調解不成立共申請交付仲裁。
勞工如對勞動法令之規範或對於雇主行為是否涉及違反勞動法令等情形存有疑慮時,甚或雇主已明確有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時,勞工可直接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檢查機構洽詢或提出檢舉。
為維護勞工權益,排除勞工訴訟上之障礙,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之勞工,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律師代理、裁判費及生活費用等必要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