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勞工被選任參與國民法官制度時,該如何向雇主請假?
- 更新日期:2024-08-08
A1:
- 依國民法官法規定,人民被法院抽選成為「候選國民法官」,必須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且有可能被選任為某案件的「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必須全程參與後續的審判程序,與法官共同審理刑事案件,直到案件宣判為止。
- 勞工不論是被挑選為「候選國民法官」後,被通知應到庭之期間,或是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依國民法官法第39條規定,雇主均應給予公假。
- 為確保國民安心參與審判,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給予公假時間如下:
- 應自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職務執行,或候選國民法官參與選任程序之首日午前零時起算,至前揭職務或程序終了之日午後12時止(以1曆日計給),並應包含其往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
- 若於公假結束後仍遇有原排定之工作班別,雇主宜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始賡續工作。
- 勞工請公假期間,雇主如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請勞工提出證明文件,勞工可持憑法院寄發或開立之相關通知、證明辦理請假事宜。又,勞工成為「候選國民法官」時,法院會寄發「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給勞工,也會一併附上「給雇主的一封信」,方便勞工提供雇主參閱。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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