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勞工權益保障事項
- 更新日期:2025-08-07
為避免雇主任意以受美國關稅調整為由,而有調動、資遣及大量解僱勞工等損害勞工權益之情事。針對在職勞工權益保障事項,提供雇主應遵行之法律,說明勞資爭議調解及法律訴訟扶助制度相關規定。未來勞動部也會與地方政府合作,針對違法或大量解僱的事業單位,即刻入場查察與輔導,以保障勞工權益。
相關重要勞動權益,說明如下:
一、調動工作
- 雇主如營運受到影響而有調動勞工工作之需求時,勞雇雙方應注意下列事項:
- 雇主應先了解勞工對於調動有無困難(例如交通、住宿等),並提供協助。
- 勞雇雙方須先就調動相關事宜進行協商。
- 應確認調動是否確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之調動五原則。
①經營必要性
②未對勞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利變更
③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④工作地點過遠應予必要協助
⑤考量勞工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 勞工如有爭議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 地方政府於接獲大量勞工調動資訊時,可運用本部補助措施,聘請會計師或律師,立即入廠輔導企業。
二、資遣
- 企業不得僅因關稅衝擊造成訂單減少或虧損為由,立即資遣勞工。
- 企業應合法資遣員工:
①即便有勞基法第11條所列情事,也要注意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例如企業減少支出、提供訓練(包含運用政府相關訓練資源)或調動其他職務。
②未屆期之定期契約勞工或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同樣適用勞動法相關資遣規定。
2、企業資遣員工時,如未履行法定義務,地方政府可依法裁罰及協處:
①辦理資遣通報
②依勞工工作年資提前預告
③給付資遣費
④開立服務證明
⑤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三、大量解僱
企業不得僅因關稅衝擊或造成訂單減少為由,立即大量解僱勞工。
- 企業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符合勞基法第11條事由:企業大量解僱勞工時首要條件仍應確認符合法定事由。
- 大量解僱人數:以企業最新勞保投保人數與通報解僱人數比例計算。
- 通報義務:應於達到大量解僱勞工門檻前60日提出解僱計畫書。
- 通報對象:
①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
②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
③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
- 勞資協商程序:企業應積極與勞工進行協商相關費用之給付。
- 地方政府即刻入廠查訪與輔導:
- 運用本部補助計畫委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查訪。
- 入廠時提供勞工必要法令諮詢與就業資訊:
①提供勞資雙方相關法令規範
②提供勞工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諮詢服務。
③提供勞工後續權利受損時調解與法律扶助等救濟管道資訊。
- 未依法通報大量解僱計畫書,地方政府應依法裁罰。
- 積欠大量解僱勞工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達一定金額,地方政府依法提報本部限制企業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境。
- 雇主如因關稅大量解僱勞工而有違法終止契約、不給付資遣費及工資等,本部設有大量解僱勞工訴訟扶助,協助勞工透過法院爭取權益。
四、勞資爭議
- 如雇主片面以受關稅衝擊為由減損勞工權益,勞工可申請調解爭取權益
- 對象:
如勞雇雙發基法發生積欠工資、資遣費、調動工作或違法終止勞動契約等權利事項爭議,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勞務提供地之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
- 方式:
可選擇獨任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的方式進行,選擇獨任調解人調解方式由1位調解人員進行調解,調解委員會則由勞資雙方各選1位調解委員,地方政府指派1名調解委員擔任主席。
- 流程:
從地方政府收到案件申請至結案(收到會議紀錄)期間,一般調解人方式進行調解者,約需20天;選擇調解委員會方式處理者,約需42至49天。但仍需視各案件調解狀況而有不同。
- 地方政府進行調解時,將依法進行下列事項:
- 提醒雇主有出席調解會議法定義務。
- 協助勞工提出調解所需相關事證。
- 企業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情事(積欠工資)仍應依相關規定查處。
- 政府協助作為
發生勞資爭議時,除提供勞工勞動法令諮詢,並得運用本部補助指派律師陪同勞工出席調解會議,協助勞工調解時提出相關事證。
- 勞動部勞資爭議法律扶助措施
1、如調解不成立,本部提供勞工法律扶助(律師代理、裁判費及生活費用等必要扶助),保障勞工透過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2、申請方式:
①律師代理、裁判費扶助:
本部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凡有需求的勞工請直接向就近的法扶各縣市分會提出申請「勞工訴訟扶助 專案」,可以電話或線上方式向法扶分會預約申請案件審查時間,全國法扶專線412-8518(市話可直撥;手機請加02)。
②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對於因終止勞動契約之勞資爭議而於勞動調解、訴訟中,有工作意願,但找不到工作或無法獲得其他政府給付且符合無資力之勞工,例如符合中、低收入標準者,在勞資爭議訴訟期間,可向勞動部提出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申請。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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