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最低)工資的意義
- 更新日期:2025-01-06
1.基本工資(最低)的意義?
答: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上開規定旨在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其購買能力;對於工資在基本工資數額邊緣的弱勢勞工,尤其重要。
自114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由最低工資取代,依最低工資法第5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114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以下同)28,59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為190元。前者係指按月計酬者,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現為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係為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
2.何謂基本(最低)工資?
答:基本(最低)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3.那些工資項目或獎金(津貼)可以納入基本(最低)工資計算?
答:凡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工資」定義之項目,均可納入。
又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係指第2條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
4.勞工每月工資為28,590元(含全勤獎金),如勞工請事假可否扣薪?
答:勞工請事假,因未提供勞務,如依其「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尚不違反勞動基準法。
依最低工資法第5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故勞工每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最低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最低工資後之餘額。
例如:勞工請事假一天,則其當月薪資不得低於27,637元(即28,590元-953元)。
5.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資已高於基本(最低)工資者,應否再比照調幅調高薪資?
答: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資低於調整後之基本(最低)工資者,應依法調整;但原約定之工資未低於新基本(最低)工資者,並無應比照該調幅而調升之規定。
6.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資已高於基本(最低)工資者,雇主可否予以調低至基本(最低)工資標準?
答: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資未低於新基本(最低)工資者,仍應依原約定辦理,雇主不得逕自調降。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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