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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如何認定?雇主發放之全勤獎金、績效獎金、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夜點費及誤餐費等項目是否為工資?

  • 更新日期:2026-04-21
問題 工資如何認定?雇主發放之全勤獎金、績效獎金、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夜點費及誤餐費等項目是否為工資?
答案
  • 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列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 因此,雇主所發給勞工的各項給與是否屬工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常見工資認定疑義,舉例如下:
    • 全勤獎金:如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應屬工資範疇。
    • 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應屬工資範疇。
    • 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事業單位依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如非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與勞工協商同意,則非屬工資範疇。
    • 夜點費及誤餐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夜點費,或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誤餐費,則非屬工資範疇。惟雇主若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仍屬工資。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1-12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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