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
- 更新日期:2026-04-21
| 問題 | 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 |
|---|---|
| 答案 |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本件是否違反前開規定,需依事實妥處。 |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1-12
- 點閱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