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94年7月1日後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勞退新制)施行後始受僱,即應適用勞退新制之退休金制度。不論全時人員或部分工時人員,雇主均應每月為其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