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類型
依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 因雇主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 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 特別提醒:
即便是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別,也有可能遭到非自願離職,也就是說,法定「非自願離職」之判斷,不以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為限。
- 舉例說明: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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