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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 更新日期:2021-12-07

一、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須遵守之原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以下五項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二、調動工作地點過遠之必要協助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4款規定:「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所稱「過遠」及「必要之協助」之定義及認定,目前法無明文,主因個別勞工之居住地點、交通環境等因素各不相同,實務上,大多以勞工是否有因工作地點變更,需增加相當之通勤時間、距離及支付相應通勤費用等情形,而雇主是否有因該情形而發給勞工相關通勤補貼、住宿費用或安排交通車等方式提供協助,予以綜合判斷。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1-11-24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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