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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將於明(6/22)日就農林漁牧業是否指定為適用4週彈性 工時,進行草案預告,蒐集意見;未來如經指定,從事「稻穀檢驗收購」及「烘乾作業」者,可依4週彈性工時規定,與勞工妥適協商出勤事宜。

勞動部表示,考量《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2項之立法意旨,以及「農林漁牧業」之工作時間受到物產之季節性週期及天候因素影響,處理作業有即時性及特殊性,且相關產物多與民生息息相關,訂於明(22)日預告將「農林漁牧業」指定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各界對於草案內容如有修正建議,得於76日前陳述意見。

 

勞動部說明,民國851227日增訂《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時,即於該條第2項明定「依中華民國851227日修正施行前第3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1項第1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亦即《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4週彈性工時) 增訂時已考量「農林漁牧業」之工作性質受限於季節及天候之因素,認其有得適用4週彈性工時規定之空間,勞動部本次乃係依循當時之立法意旨,完備法制作業程序。

 

此外,針對米穀公會提出之訴求,有鑑於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檢驗收購」及「烘乾作業」,因為須配合農民作業,且濕穀處理具時效性及專業性,該行業歸屬於「農業」,未來「農林漁牧業」如經指定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可依4週彈性工時規定,與勞工妥適協商出勤事宜。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農林漁牧業」如經指定為得適用4週彈性工時規定之行業,該業之事業單位仍必須先經過工會之同意,無工會者,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其例假及休息日,方可以依照「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之原則。但其每4週之正常工時上限,仍不得超過160小時(平均每週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仍為46小時,並未增加。至於「碾米作業」及「食品作業加工」因行業類別歸屬於「製造業」項下,囿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2項規定,無法適用4週彈性工時規定,惟仍可依現行規定適用2週及8週彈性工時,妥適安排工作時間。

 

有關媒體報導「納入4週彈性工時後,勞工可連上24天班」一節,勞動部重申,《勞動基準法》新制主要目的係為落實週休二日,縮減勞工工時。雇主應在保障勞工身心健康及福祉之前提下,與勞工協商,妥善合理安排工時,以落實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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