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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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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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給付及申請
為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並保障勞工無工作收入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就業保險提供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等給付保障,只要勞工依規定由所屬雇主辦理參加就業保險,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即可依規定請領相關保險給付。此外,在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時,勞工本人及隨同勞工辦理參加健保之眷屬亦享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適用對象
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
●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
或澳門居民。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 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 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保險費率及負擔比例
● 費率:依就業保險法第8條規定,本保險費率由勞動部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至2%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目前按法定下限1%計收。
● 負擔比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 - 失業勞工保障權益手冊電子檔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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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自111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係屬納費互助之社會保險制度,亦具集體連帶分擔風險性質。當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或傷病等保險事故時,可依規定申請醫療或現金給付之補償,使本人或遺屬得到適度之生活安全保障。對雇主而言,依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於職災事故發生後,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抵充職災補償責任,可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以穩定企業經營,達勞資雙贏之目的。
*保障對象
勞工保險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以實際從事工作獲致報酬之勞工為主要加保對象,分為強制加保與自願加保二種,並以強制加保為主,自願加保為輔。現行職業災害保險法制係規定於勞工保險條例中,採綜合保險方式辦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勞工保險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二類。因此,勞工經其所屬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即同時享有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各種給付之安全保障。*保險財務
職業災害保險費部分,受僱勞工由雇主全額負擔,如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則自付60%,政府補助40%。保費係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規定,依各行業訂定不同之保險費率計收。又對於僱用員工達七十人以上投保單位之職災費率,另按「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之規定調整之。目前平均職災費率為約0.20%。*認定原則與給付範圍
職業災害保險將職業災害分為職業傷害及職業病二類,並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等規定加以認定。當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時,職業災害保險將按相關規定,給予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及失蹤津貼等各項補償。 - 職災勞工權益資源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