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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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4/02/16
- 勞動契約之認定及重要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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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派遣、勞務承攬之認定及重要權益
勞動派遣指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締結契約,由派遣公司供應要派單位所需人力以提供勞務。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具有勞雇關係,必須負起勞動基準法上的雇主責任。要派公司對於派遣勞工,僅在勞務提供的內容上有指揮監督權,兩者間不具有勞動契約關係,例如A人力銀行供應人力至B科技公司廠區,受B指揮監督從事生產製造工作。
社會各界關心勞動派遣的議題,主因企業過度濫用勞動派遣之情形頻傳,且勞動派遣之三方關係,不同於傳統勞雇關係,因而現行勞工法令無法充分保障派遣勞工相關權益,本部刻正積極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化,立法重點就是在:1.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負共同雇主責任;2.同工同酬等「均等對待」原則;3.合理限制勞動派遣使用之比率;4.建立派遣業者之管理機制等,以最能達到保障派遣勞工就業安全及兼顧雇主使用彈性之方向來推動立法。
於立法完成前,本部亦陸續推動相關行政措施,包括行政指導、勞動法規教育、明確派遣及承攬定義及專案勞動檢查等,以加強保障派遣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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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
勞資爭議調解制度
勞資爭議調解屬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之一環,旨在透過第三方公正、中立之處理方式,提供勞資雙方當事人及時、便捷、保密且免費之紛爭處理途徑。調解過程係由調解人與調解委員協助當事人以誠信方式進行,透過聽取當事人之陳述、檢視案情資料及調查事實,並據以形成適當之調解方案。
申請方式
由勞資雙方當事人任一方向勞方勞務提供地(工會為登記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提出申請。申請調解時,要先填寫「調解申請書」,申請書必須寫清楚姓名(如為單位,則須填寫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性別、年齡、職業和地址,以及請求調解的事項。申請調解所填寫或檢附的資料,皆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蒐集、處理及利用等相關規定。另外,如有需要請代理人協助出席調解會議時,代理人的姓名、職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也應填寫清楚,代理人出席時,必須提出獲得授權的委託書。
選任方式
申請人可選擇由地方政府「指派調解人」或「組成調解委員會」兩種方式。選擇「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調解人是由地方政府或其委託的專業民間團體從所備置的名冊中指派;若選擇「組成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則勞資雙方當事人可從地方政府所備置的名冊中各自選定調解委員,並由地方政府指派調解委員會主席。
調解效力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視為爭議當事人間的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的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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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
勞資爭議仲裁制度
勞資爭議仲裁亦屬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提供當事人另一同樣具保密、妥迅、便利等特性之紛爭處理途徑,而與訴訟相較,亦具有當事人申請毋須費用、程序亦較訴訟簡便、迅速、結果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等益處。仲裁審理由公正之專業人士擔任,多為律師與法學教授等專家學者,或曾擔任過司法人員者,以有助於審慎作成仲裁判斷。
申請方式
由勞資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不經調解,或經調解不成立共同向地方政府申請交付仲裁;此外,屬不得罷工的勞工或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的特定事業,其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當事人任一方,得分別向地方政府或勞動部申請交付仲裁。申請交付仲裁者,應提出仲裁申請書,並檢附調解紀錄或不經調解的同意書;其為一方申請交付仲裁者,並應檢附前述有關證明文件。
選任方式
申請人可選擇由地方政府「指派獨任仲裁人」或「組成仲裁委員會」兩種方式。選擇「指派獨任仲裁人」進行仲裁,仲裁人是由勞資雙方當事人從地方政府所備置的名冊中指派;屆期未選定者,由地方政府代為指定;若選擇「組成仲裁委員會」,則由勞資雙方當事人於地方政府所備置的名冊中各自選定仲裁委員,屆期未選定者,亦由地方政府代為指定。
仲裁效力
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所作成的仲裁判斷書,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所作成的仲裁判斷書,視為當事人間的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的團體協約。當事人於仲裁程序進行中和解者,應將和解書報地方政府備查;其和解與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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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單一窗口聯絡資訊
為便利勞工遇勞資爭議案件時,能有勞動主管機關之單一窗口提供勞動檢查、調解或訴訟扶助等相關資訊,以維應有權益。
- 112-113年建構勞資夥伴關係、調解人與勞動訴訟研習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