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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調降勞工保險費滯納金加徵比率及上限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立法院於25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修正條文」,未來勞工保險費之滯納金加徵比率及上限將予調降,預計每年有逾30萬投保單位、7萬餘勞工可因此受惠。

勞委會表示,依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對應繳納的保險費,未依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十五日;若在寬限期間仍未向勞保局繳納者,自寬限期滿隔日起至繳清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收其應納費額0.2%滯納金,但其加徵滯納金額,以到應納費額一倍為限。有鑑於部分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反映現行滯納金加徵比率及上限已造成其經濟壓力,故將滯納金加徵比率由現行0.2%調降至0.1%,上限由應繳保費之一倍調降至20%,以減輕勞資雙方經濟壓力,並兼顧保險財務之健全。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04-2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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