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自97年6月3日起放寬外籍配偶在臺工作權規定

業務單位:職業訓練局

勞委會考量外籍配偶原經獲准居留,嗣因故於居留期限屆滿未申請居留延期,以致逾期居留者,其外籍配偶身分自始並未改變,且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人道立場,外籍配偶於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後,其外僑居留證並非當然失效,須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因期限屆滿始失其效力,故放寬外籍配偶如有上述情形者,仍有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8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適用,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我國境內工作。

對此,勞委會乃於97年6月3日發布補充規定,以外籍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皆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我國境內工作:
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且居留期限尚未屆滿。
二、婚姻關係存續中,於居留期限屆滿,未向入出國及移民機關申請居留延期,而於逾期居留期間從事工作。
三、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原居留許可在未經廢止、撤銷或因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

勞委會另表示外籍配偶於居留期限屆滿未申請居留延期,原外僑居留證即已失效,倘該外籍配偶於逾期居留期間在我國境內工作,依上開適用原則,雖無違反本法第43條有關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之規定,惟其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部分,仍應由入出國及移民機關逕依權責核處。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8-07-01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