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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就業方案臨時工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得依規定提出申請

有關媒體報導「短期工虧大了,無失業給付」乙節,勞委會表示有關政府部門依勞動基準法定期契約進用之短期就業方案臨時工,如依法參加就業保險,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均得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無差別待遇。

勞委會表示,有關政府部門以定期契約進用之短期就業方案臨時工,如屬私法僱傭關係,各用人單位應依法為該等人員辦理參加就業保險。又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失業給付,得請領失業給付。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就業保險係提供受僱勞工於面臨非自願失業時,一定期間之基本經濟保障,所以「非自願離職」是請領失業給付的必要條件。但考量定期契約屆滿離職,仍無法就業之勞工,亦有就業安全保障之需求,因此才會有放寬規定,被保險人如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請領失業給付相關規定。故該等臨時工於定期契約屆滿後,如符合前開請領條件,得依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另就業保險係勞工納費互助、風險分擔的社會保險制度,與政府編列公務預算的社會救助不同,如該等臨時工定期契約未滿六個月,即與非自願離職的要件不合,尚不得請領失業給付。惟一年內如另有定期契約屆滿之事實,且合併契約期間達六個月者,仍可符合前開非自願離職,並於符合請領條件時,申請失業給付。?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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