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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與直轄市協商勞動檢查分工,旨在有效運用國家整體資源,確保勞工安全與權益,並無勞動檢查權下放問題

業務單位:檢查處
主管姓名:林處長進基
電話:02-85902747

勞動檢查範圍廣泛,主要包括勞動條件及勞工安全衛生兩大區塊,地方政府均為各勞動法律之主管機關,除部分涉及極專業之事務由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外,主管機關自有相關法令之檢查權限,故中央與地方只有勞動檢查業務分工,並無勞檢查權下放與否問題。

過去中央與直轄市即分工共同執行勞動檢查,但因為中央與地方勞動檢查人力均不足,勞動檢查機構不得不以保障勞工人身安全之安全衛生檢查為主,勞動條件檢查則以申訴案、陳情案件及本會規劃之專案檢查為主,換言之,完整之檢查體系一直未能建立。新直轄市改制後,直轄市政府重視勞工職場之安全與勞動權益保障,設置專責單位實施勞動檢查,紓解勞動檢查人力不足之現象,勞委會樂觀其成。但勞委會同時認為中央與直轄市之勞動檢查,宜趁直轄市改制及中央政府組織再造,重新檢視檢查體系系統化問題,以不重複檢查為前提,透過協調分工使國家整體資源能妥善運用。

勞委會表示,對於提昇保障人身安全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宜依國際勞工組織(ILO)第81號公約及2006年安全衛生框架公約與國際趨勢,中央統籌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業務,主要在於勞工安全衛生檢查業務繁雜,相關法令專業龐雜,事權的統一及檢查尺度齊一,均屬重要。勞動條件檢查多屬勞工申訴個案及勞資爭議案件之處理,宜本專業、靈活、快速、效率之特性,由地方主管機關就近善用優勢積極快速處理,勞工較能獲益最大。

勞委會表示,原高雄縣與高雄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鑒於上述分工理念及其勞動檢查人力及經費問題,原高雄縣轄之勞動檢查業務,本會責成南區勞動檢查所持續加強原高雄縣轄區之勞動檢查工作,本會將於本(100)年6月30日再與高雄市協商,並另與其他直轄市積極協商分工,以保障保障勞工的安全與權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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