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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視障團體陳情應針對身心障礙者建立提前老化退休機制一事,勞委會回應如下。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有關視障按摩業相關團體針對身心障礙者應設立提前老化退休機制,於4月9日向勞委會陳情一事,勞委會說明如下:

一、查勞工保險係提供被保險人適當之生活保障,僅為社會安全制度之一環,參考國際作法,多數國家並無訂定身心障礙者提前退休請領年金之規定,而失能者之生活照顧,係分別由社會保險年金制度、社會福利、職業重建及醫療保險等制度予以通盤考量。

二、針對失能者提前退出職場之生活保障,目前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業已考量其障礙狀況及退出職場後之生活保障等情形,訂有失能年金,並有基本保障4,000元與加發眷屬補助。按失能年金具有提早老年年金之性質,故該等勞工因此必須提早離開勞動市場,已給予失能給付保障。

三、有關視覺障礙者提前退休,涉及身心障礙者類別之不同,所致之勞動能力減損、所得喪失及生活自理能力與其它障礙類別之情況有所不同,本會將結合失能判定、職業輔導評量等專業評估機制之建立,並兼顧其他被保險人給付之公平合理與財務影響等,正審慎研議中。

四、視障團體所提應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於勞工退休金條例增訂提前請領退休金機制之意見,本會於去(98)年5月及12月邀集相關單位研議,初步已獲得參採勞工保險條例失能年金評估標準,惟其執行作業面尚需釐清,近期將就上開疑義,邀集相關單位再行研議,適時將邀請視障團體共同參與。?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0-04-09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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