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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依循勞資團體共識修法增訂有薪家庭照顧假

承辦單位:勞動條件處
主管姓名:陳處長慧玲
電話:02-8590-2720

為解決颱風等突發性事件,政府宣布停課,有照顧年幼子女需求之勞工雖得請家庭照顧假,但仍須面臨「照顧家庭成員」或「無薪可領」之困難抉擇,勞委會於今日(9月21日)邀集勞資團體、相關部會及專家學者就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有薪家庭照顧假規定進行研商。經與會人員充分討論,獲致以下共識:1.基本上,不反對因颱風宣布停課不停班,受僱者可以請有薪家庭照顧假;2.請有薪家庭照顧假之勞工須為應親自照顧12歲以下子女者;至於事業單位如能提供天然災害期間照顧受僱者子女之托育設施或措施者,其受僱者不適用請有薪家庭照顧假規定;另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規定,亦不適用同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之規定;3.企業界反映,有薪家庭照顧假不宜影響人力資源調配,且儘可能不增加企業負擔。

勞委會表示,未來性別工作平等法有薪家庭照顧假之規範,將儘速依循開會共識並審酌勞雇權益衡平下進行修法,以解決受僱者天然災害發生時年幼子女照顧問題,使受僱者得以兼顧工作及家庭責任。?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09-2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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