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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1月27日某報讀者投書「救經濟 勿忘被剝削的勞工」一文,勞委會說明

承辦單位:綜合規劃處
主管姓名:李處長來希
電話:02-85902851
勞委會向來重視勞工權益保障,如有剝削勞工情形,絕對依法處分。勞委會表示,工資的計算方式,無論是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等,應由勞雇雙方約定,雇主如認為有變更之必要,應該再與勞工協商合意,才能變更,雇主不能片面更改。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休假日工作,工資仍應加倍發給,違反者可處新台幣2萬至3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付工資。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其月投保薪資。所稱「每月工資」及「月薪資總額」均依據勞動基準法的工資定義,即凡是勞工因為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其名稱為「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之,於提繳退休金或投保勞工保險時,均應列計。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該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被保險人亦得檢具具體資料如公司名稱、地址、薪資帳冊及違反法規情形等向「勞工保險局」(電話:23961266;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檢舉。另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98條之1規定,被保險人因雇主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致影響保險給付提起訴訟者,得申請扶助,該扶助業務,本會係委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02-66328282)辦理。
勞工若發現事業單位有違反勞工法令規定時,無論是任職期間或已離職,皆得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且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另員工在職期間如有爭議,亦得向勞務提供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之調解,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之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有關勞動檢查機構檢查執行方式一節,經查各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勞動檢查,係依勞動檢查法、行政程序法及勞動檢查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有一定程序及檢查技巧,以查察事業單位實際落實法令之情形。勞動檢查員至事業單位實施勞動條件檢查,先請事業單位提供勞工薪資清冊及出勤紀錄,初步審閱後抽出可能違反的部分仔細核對,書面資料足以認定違反規定者,即予以處分,而須再進一步查證者,始訪談其中之勞工補強證據。故該民眾所陳由公司安排較乖勞工受訪或主管逕行回答,使檢查都過關一節,恐係不了解勞動檢查程序所致。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11-28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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