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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之變更本應經勞資雙方合意始得為之,勞委會從未研議將「無薪休假」法制化。

承辦單位:勞動條件處
主管姓名:陳處長慧玲
電話:02-8590-2720

針對自由時報100年11月30日讀者投書「無薪假就地合法?豈有此理!」一文。勞委會鄭重澄清:勞動契約之變更本應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始得為之,勞委會不可能也不會允許雇主片面實施所謂「無薪休假」合法化。惟為即時掌握相關訊息,刻正研議將「無薪休假強制通報」機制法制化,責令事業單位如因景氣因素影響,與勞工協議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即負依法通報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義務,俾利協處並避免企業濫行,不必誤解或曲解勞委會特允雇主片面實施之「無薪休假」就地合法。

勞委會表示,「無薪休假」不是法律名詞,更不是雇主可以恣為的權利。因景氣因素所造成的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勞動基準法予以裁罰,情節嚴重者,並得公布其名稱。事業單位如因受景氣影響,為避免大量資遣勞工,造成更多社會問題,勉允與勞工協商,採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之方式(即坊間所謂之「無薪休假」)共度難關,惟仍不得逕自為之。雇主如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勞委會認為,目前所建構之「勞雇雙方協議減少工時」通報協處機制,係責成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訪之行政措施,坊間亦多有應將通報機制進一步法制化之呼聲。未來,考慮比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通報機制,予以明定。惟為臻周全,勞委會將邀集勞、資團體,相關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就通報細節進一步研議達成共識後再行辦理。

勞委會再次呼籲,事業單位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避免觸法。勞工如有權益受損,可就近向地方勞工行主管機關申訴或洽本會申訴專線(電話:0800-08-5151)。?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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