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Logo

搜尋功能
文字客服
有任何問題嗎? 歡迎試試智能機器人: 樂博
:::

勞委會就有關報載「勞工安全法 夠進步嗎」之回應說明

承辦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處
主管姓名:傅處長還然
電話:(02) 8590-2765

有關100年12月8日中國時報A14版時論廣場登載謝賢書教授投書「勞工安全法 夠進步嗎」一文,誤解勞委會近年推動職場減災策略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法草案內容等,特澄清說明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係進步之法律:由於勞安法20年未大幅修正,已不符產業結構、社會環境及新興疾病等變遷之需要,亦落後國際趨勢,爰本次修法特別參考國際職業安全衛生公約、職業健康服務公約及化學品公約等規範,並廣納勞、資、學界意見後提出此進步及周延的法律案,其修法重點亦頗獲社會肯定,例如:
(一)一體適用所有工作者(保障人數由670萬人擴大至1067萬人)。
(二)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理機制。
(三)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
(四)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防止過勞)措施。
(五)要求高風險事業建立安全衛生自主管理系統。

二、有關「這十年來,職災的意外沒有減少,勞委會祭出重罰的行政措施是無效的」一節,事實上,勞委會自90年起陸續推動降災中程計畫、職場233減災方案及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運用檢查、宣導及輔導等減災策略,優先以高風險事業重大職災控制為重點,已有效促使全產業職災死亡百萬人率下降61%,職災失能百萬人率下降56%,減災績效顯著,其成效斷非謝教授所言,係因醫療進步、緊急應變救護的改善等而大幅降低死亡人數。

三、有關「職業災害傷害率未能明顯下降」及「承續過去的重罰措施」等節,主要是歷年來勞工遭受機械設備之切割、夾、捲及因接觸危害性化學品導致傷害之件數居高不下,其原因為現行勞安法規定,僅於「使用末端」要求雇主不得設置不符安全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及要求雇主對作業場所危險物及有害物予以「標示並註明必要安全衛生注意事項」,而未於源頭要求製造、輸入、販賣者,負起必要之安全衛生義務所致。因此本次修法,即參考國際職業安全衛生公約及歐盟、美、日、韓等國家之立法經驗,建構機械、設備及化學品「源頭管理機制」,以有效防止機械、設備、器具或化學品之風險衍生危害;絕非強調「重罰」。

四、有關職場降災方針方面:政府降低職災之策略工具包括立法、檢查、宣導輔導及技術協助等措施,對於大型企業及高風險事業,係採檢查及鼓勵自主管理為主,中小事業則採輔導策略為主,而風險評估即為自主管理系統之重要工具,謝教授所提「風險評估不是確保安全的積極作為工具,主管機關不要繼續進行無效的措施誤導社會及企業」一節,經查目前國際上為強化事業單位職場風險管控能力,有效控制危害及風險,提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已訂有風險評估或管理等相關標準或指引(如ISO 31000、ISO 14121、ILO-OSH 2001及OHSAS 18001等),先進國家如英國、日本、新加坡等亦早已將「風險評估」納為法規之強制措施,ILO及歐盟各國近年更大力推行「風險評估運動」(Risk Assessment Campaign),顯著降低工安事故之發生。故「風險評估」是對於工作環境各項設施或作業,進行事前危害辨識、評估,以便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最基本工具,本次勞安法修法引進風險評估作法,目的即在協助高風險事業強化其內部風險管控機制,防患災害於未然,保護所有工作者及鄰廠居民生命安全與健康。

五、關於「麥寮工業區部分危險性工作場所先前已進行風險評估,卻仍有意外事故發生」之問題,因目前勞動檢查法對於該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管理,僅採事前(運轉前)之審查及檢查制度,惟為強化運轉中之監督管理,防止類似災害發生,本次修法已明定定期之風險評估審查制度,並要求其應將風險評估報告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審核,以落實風險評估之監督。

六、至於「安全管理必要從員工心理、主管領導等企業安全文化評估之」一節,基於ILO「職業安全安全衛生促進架構公約」揭示,建構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為職業安全衛生發展之重要策略工具,本次修法也已特別明定,為提升雇主及工作者之職業安全衛生知識,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或補助辦法,鼓勵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辦理之。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12-08
  • 點閱次數: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