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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洽商交通部同意將高壓氣體槽車運輸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回歸交通主管機關一元化管理。

承辦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處
單位主管姓名:傅處長還然
電話:(02) 8590-2765

勞委會於近日完成修正發布「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其修正重點包括將高壓氣體槽車運輸涉及道路交通安全事項,順應危險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一元化國際趨勢,已洽商交通部同意階段性回歸交通主管機關統一事權管理。日後高壓氣體槽車於道路行駛,可能衍生碰撞、翻覆等事故之行車交通安全,將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以符合事權統一,集中管理及便民考量。

按車輛於道路上行駛之動態安全,由交通主管機關統籌整體規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項,本屬國際慣例,包括領牌、查驗、交通事故防範等均是。然高壓氣體槽車亦為各種車輛態樣之一,上路涉及「危險物品運輸」之安全管理,就道路交通安全及用路人安全觀點加以考量,自應符合交通法規,無庸置疑。惟以往業務分散,勞委會在「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亦規範高壓氣體槽車「應於易見處所設置警戒標示」、「應避免通行繁華地區或人群聚集地區」、「應訂定運輸計畫交付駕駛人員隨身攜帶,並依該計畫運輸」、「運輸中必須停車者,應避免接近人口密集之地區,並選擇交通量較稀場所」、「運輸監視人或駕駛人員不得擅離車輛;用餐或其他特殊情況等必須離開車輛時,應輪替留守」等等,立法用意雖良善,惟勞委會受法定業務職掌限於職司勞工安全與健康之保障範疇,顯無法涵蓋高壓氣體槽車行駛於道路涉及公共安全事項。

鑑於高壓氣體槽車之道路運輸過程所衍生之交通安全管理事項,已逾越勞委會業務範疇。且交通部主管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均已規定:「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運送危險物品之駕駛人或隨車護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並隨車攜帶有效之訓練證明書」、「廠商貨主運送危險物品,應備具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及物質安全資料表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該臨時通行證應隨車攜帶之,其交由貨運業者運輸者,應會同申請,並責令駕駛人依規定之運輸路線及時間行駛」、「裝載危險物品車輛停駛時,應停放於空曠陰涼場所,與其他車輛隔離,禁止非作業人員接近」等,可資遵循。為建置單一機關管理機制,勞委會乃積極協商竣事,完成修法,促進事權統一。

勞委會基於上述高壓氣體槽車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權分散,經邀集交通部等有關機關檢討會商相關法規重疊部分及業務職掌分工事宜,已洽商交通部同意現階段就高壓氣體槽車運輸涉及道路交通安全事項,順應危險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一元化國際趨勢,回歸交通主管機關集中管理。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1-12-20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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