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和平紀念日」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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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果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勞雇之任一方如有調移該休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之必要,應透過協商,始得為之。
勞動部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亦有上開休假規定之適用。今(103)年的和平紀念日為星期五,原約定每週五出勤的工作者,本年2月28日當日即可休假,工資照給;其同意出勤者,另加給一日工資。至非約定每週五出勤的工作者,本年2月28日當天本無出勤義務,不另生給假或給薪等問題;惟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出勤者,即應按平日工資數額加倍給付工資。勞動部同時提醒,自103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已調整為115元,雇主在給付假日(出勤)工資的同時,併應注意符合基本工資之規定。
勞動部重申,包括和平紀念日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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