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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公司引進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過高將不予許可換證

業務單位:職訓局
聯絡電話:(02)85902567

為改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情況,勞委會修改相關管理辦法,要求國內、外仲介機構負起積極管理的責任,只要引進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達一定人數及比率時(詳附件),除不能設立分公司外,許可證期滿後不再發證,等同退出人力仲介市場。勞委會表示,新修辦法自101年7月16日起預告,7天期間將廣納各界意見,做為後續研議修正條文的參考。


勞委會指出,考量外籍勞工進入我國後3個月內,因還在熟悉本地文化、語言,在生活適應及工作,也需要跟雇主磨合,如果缺乏仲介機構的關懷照顧服務,常常衍生行蹤不明情事,經過研究後修正相關規定,提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5條及第31條的修正草案,希望透過修正相關規定,提升跨國人力仲介機構的服務品質,強化仲介公司關心,並協助解決外籍勞工來到我國後的適應問題;預估依照相關條文的修正內容,將有1%的國內及國外仲介機構將遭淘汰。


條文修訂的重點,是針對管理不良仲介公司設定退場機制,國內仲介機構引進外籍勞工後,如果在入境3個月內行蹤不明達一定人數及比率,勞委會將拒絕同意仲介公司設立分公司,而且在許可證2年期滿後,無法取得新的許可;對於引進外籍勞工的國外仲介機構,也比照辦理。


勞委會認為,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的原因十分複雜,涉及的層面也很廣,因此多管齊下改善並降低行蹤不明外籍勞工人數,除此次修正相關規定外,更與相關部會通力合作,從預防面及查緝面加強防制,如暢通外籍勞工申訴管道、加強媒體宣導非法罰責、明定國內仲介服務費收費標準及鼓勵民眾檢舉等。


勞委會特別提醒,各外籍勞工來源國國外仲介費以勞基法所定基本工資1個月薪資為上限,同時請地方政府加重裁罰,另內政部移民署已將取締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列為重點勤務項目。


對於外界反映外籍勞工不能單方解約及自由轉換雇主,也是行蹤不明主因之一,勞委會表示,為保障外籍勞工就業權益,外籍勞工如有不可歸責的情況,現行已可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三方合意及雙方合意管道,或利用「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透明化轉換資訊,其轉換成功率已達90%。相較新加坡、香港及韓國等國家,我國外籍勞工轉換雇主制度已屬相當程度之自由轉換,在轉換雇主之程序多元化及轉換資訊透明化部分,相較其他國家已更能保障外籍勞工就業權益。


勞委會並表示,民眾針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5條及第31條修正草案條文,如有任何疑義或建議,可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洽詢(02-8590-2567)。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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