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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規範,積極保障在外工作者權益。

勞動部於本(104)年5月12日發布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增訂受僱者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於事前將上開事項詳為告知受僱者。上開規定並自104年5月14日生效。

 

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受僱者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普遍,例如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者、保險業務員、房屋仲介人員、駕駛…等,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迥異。勞動部表示,該等人員因工作場所非固定場域,且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為積極保障在外工作者之權益,協助雇主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規範,爰修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以事前防範受僱者遭遇職場性騷擾情事。

 

勞動部指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為進一步預防在外工作者遭受性騷擾情事,爰就受僱者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時,要求雇主應依行業特性就受僱者可能遭遇之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進行辨識並予以類型化後,據以採取相對應之防護措施,並於事前詳實告知受僱者上開內容,確實保障在外工作受僱者免於遭受職場性騷擾情事。

 

勞動部強調,為加強各界對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職場性騷擾防治之認識與瞭解,該部每年皆與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共同辦理職場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研習會,以落實相關法令之宣導;該部同時亦呼籲,事業單位應依修正後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辦理性騷擾防治事宜,以善盡雇主之義務。

  •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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