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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各縣市政府有關勞動法令之行政處分怎麼辦?

勞動部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願之權利,防止公權力之恣意致損害人民權益,並糾正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爰依《訴願法》第52條之規定,設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

勞動部統計,以103年度為例,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收辦案件數達2,522件,其中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為訴願案收件數前3大類,分別為774件、694件及576件,以上合計占該年度訴願案件比例近8成,又訴願決定撤銷及不受理(例如:縣市政府自行撤銷原處分等)者,共計396件,約占決定案件數1成5,可因訴願制度獲得救濟。

勞動部表示,以占最大宗《勞動基準法》訴願案為例,最常見者為訴願人未依法給付勞工加班費,未依法置備勞工簽到簿、或簽到簿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以致被縣市政府分別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0條第5項裁處,而訴願人多主張不知法令規定,或是錯誤認知勞工加班須經雇主同意後,始可請領加班費等等,但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訴願人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雇主,應知悉及遵守相關法令,不得以不知法令為由主張免責;又勞工延長工作時間確實有提供勞務之事實,雇主即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另《就業服務法》訴願案部分,常見為外國人自稱為外籍配偶,而持假證件向訴願人應徵工作,但訴願人未盡查證義務而僱用,直轄市、縣(市)政府會以訴願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非法聘僱外國人規定予以裁處。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相關規定,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雖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然仍須符合「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獲准居留」之要件,所以訴願人如要僱用外籍配偶從事工作,應詳加核對其護照、依親之戶籍資料、出入境及居留申請資料等相關證件,如有必要,亦可向移民署查證無誤才能僱用。

訴願屬於行政救濟的一環,民眾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有違法、不當之情形,導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可透過訴願制度尋求救濟。

  • 業務單位:勞動法務司
  • 連絡電話:02-8995-6866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1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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