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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姻關係來台受僱在台工作並參加勞保的大陸配偶,其眷屬在勞保條例實施區域外死亡,可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勞保局表示,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5月24日函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之相關規定,與因婚姻關係來台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於居留期間得依規定經許可受僱工作之情形有別,故大陸配偶申領勞保相關給付應不受同條例第12條規定之限制。因此,因婚姻關係來台受僱在台灣地區工作並參加勞保的大陸配偶,其眷屬於在勞保條例實施區域外死亡,得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2條規定,「經許可受僱在台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地區外罹患傷病、生育或死亡時,不得請領各該事故之保險給付。」惟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5月24日函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1條至第14條有關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之相關規定,主要係針對同條例第95條應經立法院決議允許來台工作之一般大陸勞工而言,此與因婚姻關係來台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於居留期間得依同條例第17條之1規定經許可受僱工作之情形有別,故大陸配偶申領勞保相關給付應不受同條例第12條規定之限制。

參加勞工保險之大陸配偶如其父母、子女於大陸地區死亡時,得檢具大陸地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及親屬關係證明,並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再經海基會驗證,及檢附被保險人居留證影本,連同申請書於2年請求權期限內提出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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