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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職業工會、漁會等請於94年12月31日前提出勞工保險行政事務補助費申請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局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2月17日勞保1字第0930006589號函發布「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行政事務費補助要點」第3點及第8點規定,職業工會、漁會、代辦被保險人裁減資遣繼續加保業務之代辦團體及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申請補助行政事務費,應依規定於每月勞保費彙繳寬限期間屆滿後15日內,按月填具「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保業務行政事務申請書兼收據」送勞保局提出申請,經勞保局審核符合補助條件後始予核撥。當年度補助行政事務費,應於每年會計年度結束(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請務必配合於申請期限截止前提出申請。

各職業工會、漁會、代辦被保險人裁減資遣繼續加保業務之代辦團體及辦理外僱船員勞保業務之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94年度各月份(即保費月份93年10月至94年9月)之補助費,請務必配合會計年度於94年12月31日申請期限截止前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勞保局不再核給94年度補助費。如有申請行政事務補助費問題,請洽勞保局承保處職漁團體科,職業工會承辦分機:2001,2002;漁會承辦分機:300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5-12-06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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