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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對一再發生類似職災之大型企業,將追究高層主管業務過失責任

業務單位:勞工檢查處

勞委會將修正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增列「應注意事項」,對於組織龐大、分層負責體系複雜之事業單位,如一再重複發生災害,將追究高階主管人員刑法第276條第2項「應注意、能注意卻疏於注意」之業務過失責任,督促高層重視並落實工安,避免類似災害重複發生。

勞委會勞工檢查處表示,以往發生重大職災,除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追究雇主責任外,另對於因安全衛生設施重大缺失而肇災者,一併追究對該個案負有直接指揮、監督之行為人,即廠長、課長、領班等「現場主管」的業務過失責任,然對於大型事業單位,尤其是組織龐大、分層負責又分支機構眾多之事業單位,如一再重複發生類似災害,顯示並非個案,而可歸咎於管理階層在政策面、組織面及制度面的缺失及高層未真正重視工安的結果,由於目前真正具有影響力之高階主管(如董事長、總經理、生產副總經理、協理等)尚無涉嫌業務過失移送法辦之壓力,未能深切體認改善工安之責任,以致類似災害往往重複發生。

有鑑於此,勞委會將修正現行職災檢查報告書格式,將原本無具體約束力之「一般建議改善事項」修正為「應注意事項」,並明列管理階層於工安制度、組織人力、資源及執行面應注意事項,未來如事業單位一再重複發生類似職災,即得匯集相關個案,並列舉其高階負責人應注意、能注意卻疏於注意之事項,函送地方法院偵辦。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6-06-12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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