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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保現金給付案件,保險人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發給及超過10日處理期間之範疇

業務單位:勞工保險處

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有關現金給付案件,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發給之規定,主要為考量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後,當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提出申請給付時,保險人審查認為顯無疑義,且符合勞保各項法令規定而應予發給者,保險人即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儘速發給,以即時保障當事人權益,確保其經濟生活安全。

但現金給付各類別審查難易度不同,例如殘廢給付案件,因涉及殘廢事實及程度之醫學專業認定,如無法確認殘廢等級等情事,則須交由特約專科醫師進行審查、調閱相關就診病歷資料或進行複檢;死亡給付案件,則可能涉及受益人同時有2人以上時,則須協調具名共領之程序,或有受益人是否為專受扶養之查證等,則所需審理時間較長,並期藉由更詳細之查證,以維護申請人給付權益,減少爭議案件之發生。因此,如申請案件有申請人之被保險人資格、請領要件證明文件有待查證,或須指定醫院、醫師複檢,或職業病有待鑑定等不可歸責於保險人之情事時,則非屬上開處理期間10日之範疇。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開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2個月。故保險人為正確審核保險給付,而有再行查證之必要,如有不可歸責於保險人之情事,其處理期間應依該法第51條規定辦理。
  • 業務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單位: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2006-06-19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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